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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h苹果手机:制售假冒化妆品涉案金额超千万!安徽公布2025年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阅读量: 1619次 发布时间:2026-05-14 14: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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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2025年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4年12月16日,淮南市八公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某电子商务平台店铺购买的Emberton2代马歇尔音响疑似假货。执法人员立即核查线索,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调取交易快照、物流信息及经营者注册信息,锁定卖家为王某、许某夫妻二人。经商标权利人马歇尔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辨认,案涉音响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因案情重大,八公山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进行联合调查,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王某、许某自2023年1月起,以“虚伪的信徒”“爱音乐的紫苏”等名义注册7家线上店铺,分散销售假冒马歇尔、索尼等品牌音响设备。经梳理10760条交易记录,涉案总金额达1400万余元,覆盖20余个省份。2025年2月25日,专案组查获假冒音响500余台、包装材料2000余套及作案设备数套。

  经查,当事人通过非法渠道采购假冒产品,以“正品尾货”“海外代购”为噱头销售,违法经营额已达刑事立案标准,其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25年3月10日,八公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不法商家利用网络站点平台多店铺分散售假,隐蔽性强、涉案金额巨大,严重侵犯知识产权和消费的人权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电子数据取证突破网络售假隐蔽性难题,同时深化行刑衔接机制,有力震慑跨区域知识产权犯罪,为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涉外知识产权提供坚实保障。

  2024年11月5日,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其在网上购买到疑似假冒的“lululemon”服装。接到举报后,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展开调查,发现当事人肖某等4人不能提供所售商品的授权依据。经商标权利人辨认,当事人所售商品均系假冒加拿大露露乐檬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因涉案金额较大,已涉嫌构成犯罪,2024年11月28日,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经查,自2023年1月至2025年4月,肖某伙同他人未经品牌方授权委托,在江西联系服装厂生产衣服,通过网上购买贴标辅料在湖南对衣服贴标,为逃避打击,招揽多名客服在网上销售,选择在广东发货。截至目前,共查获假冒“lululemon”成品服饰3万余件、防伪标识10万余枚,查扣激光打标机、自动裁床等专业设备12台,涉案金额达3000余万元,抓获嫌疑犯18人,捣毁制假窝点3处。案件已移送司法机关。

  本案涉案人员众多、涉及地区广,制假售假形成“产业”链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强化行刑衔接机制,发挥联合作战优势,加大对制假售假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处力度,保护经营者和消费的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市场消费环境。

  2025年4月27日,根据投诉线索,合肥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依法对当事人李某某位于合肥市新站区、包河区、长丰县的三处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发现标称NIKE、adidas等多种品牌服装765件。经商标持有人鉴定,案涉产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经查,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约20万元且侵犯多个品牌的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2025年5月29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等规定,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处理。

  当事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侵权商品的行为,理应依法予以严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积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持续发挥部门执法联动、行刑衔接机制等作用,不断筑牢知识产权“保护网”,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消费环境。

  安庆市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太湖云泥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11月5日,安庆市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太湖云泥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SIEMEN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自动门动力装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组装车间存有39件未销售的标注“SIEMENS”商标自动门动力装置,货值共计2.18万元。当事人不能提供“SIEMENS”注册商标的授权证明材料。

  经查,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1月4日期间,当事人在网店销售“SIEMENS”商标自动门动力装置26件,销售金额共计2.35万元。上述产品经商标所有权人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截至案发,涉案商标侵权违法经营额共计4.53万元。2025年1月13日,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产品并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通过现场检查、电子取证等执法手段,实现了对利用网络站点平台销售侵犯知识产权产品的精准打击,体现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净化市场环境的决心。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李某某销售假冒“vivo”和“oppo”注册商标的耳机案

  2024年10月29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海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线索和上海闵行区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当事人未经“vivo”和“oppo”商标权利人许可,利用互联网平台网店对外销售印有“vivo”和“oppo”字样的假冒侵权耳机,销售金额7.58万元。经商标权利人辨认,在当事人住所现场发现的880副“vivo”耳机和1320副“oppo”耳机均为侵权耳机。经核查,违法经营额共计10.33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5年1月20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长三角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和反向行刑衔接的典型案例,为强化跨地区行刑反向衔接机制运转积累了经验,有利于实现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的全链条打击。

  2025年4月8日,铜陵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权利人举报的案件线索,联合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朱某某在某小区租用的居民房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标识为“资生堂”“欧莱雅”等知名品牌美发护发产品1735只(瓶),以及上述产品中文标签说明书2000余张,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案涉产品的来源合法。经商标权利人现场鉴定,案涉产品均为假冒侵权产品。经查,当事人租用房内查获的假冒侵权产品均是通过微信渠道或其他线上渠道购进,存放于租用房内,再通过网络站点平台对外销售,现场初步核算货值金额为17.29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2025年4月24日,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移送公安后,该局与公安机关组建联合专案组,于2025年11月24日成功捣毁涉案制售假冒化妆品生产窝点,查获涉案产品4.68吨,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

  网络销售假冒化妆品,质量难以保障,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给消费者健康带来隐患,扰乱了市场秩序,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芜湖市徽轮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案

  2024年5月30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芜湖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芜湖市徽轮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开展突击检查。现场发现大量标有“奔驰”“宝马”“保时捷”“路虎”等商标的轮毂共计3595只,以及印有上述注册商标与轮毂配套使用的轮毂盖、标识等物品,涉案金额310.22万元。当事人没办法提供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凭证、供货商资质。经查,当事人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委托他人制作假冒注册商标的轮毂并进行销售,多次向泰国、澳大利亚、黎巴嫩等国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轮毂合计40.22万元。

  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要求他人制作侵权商品并销售,涉嫌构成犯罪,2024年5月,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5年12月,芜湖经开区检察院对当事人实际经营者崔某某提起公诉。2026年2月,经法院判决,崔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本案查处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第一时间响应权利人维权诉求,依法快速启动行刑衔接机制,实现对制售假冒知名汽车品牌轮毂及配件行为的全链条打击,坚决遏制 “境内制假、境外售假” 行业乱象,切实维护了 “中国制造”国际声誉。

  2024年11月25日,宣城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投诉,称其在某电商平台购买的“HUAWEI mate40 5G”手机为假冒伪劣产品。经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鉴定,投诉属实。执法人员立即通过电子数据取证手段,精准锁定以吴某某为首的售假团伙,并迅速启动行刑衔接机制,与公安机关成立联合专案组。2025年5月14日,该局配合广德市公安局开展统一行动,一举捣毁假冒手机生产、销售窝点5处,查封涉案网络店铺3个,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涉案货值达1789.79万元。

  2026年2月11日,宁国市人民法院依法对4名主要犯罪分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4万元至40万元不等的刑罚。

  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从一条消费者投诉入手深挖彻查,依托行刑衔接机制,联合公安机关成功破解网络售假问题,实现从销售端到供给端的全链条打击,有力维护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徽衣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4月9日,依据举报线索,蚌埠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当地公安机关对安徽衣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展开联合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正在从事塑料衣架生产作业,其厂房内查见印有“

  ”、“MAINETTI”图形字样的注塑机模具11套,并存放大量“MAINETTI”(万美)牌成品塑料衣架。上述塑料衣架制品经商标所有权公司鉴定均为侵权产品,执法人员当场对侵权商品予以扣押。经查明,当事人非法开设侵权塑料衣架生产线条,现场查扣侵权产品涉及14种型号,合计2898箱塑料衣架,涉案金额达44.68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025年5月21日,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小”衣架背后蕴含“大”民生。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搭便车”“傍名牌”商标侵权案件,当事人违法行为隐蔽性强、难以被发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作战,根据举报线索抽丝剥茧、深挖细查,最终固定了当事人违法犯罪的证据。

  黄山市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芜湖嘉蓝商贸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实施混淆行为案

  2025年5月6日,黄山市祁门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闪里镇七一村、大桥头路段的饭店停车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台自助车用尿素加注站外观印有“中国石化”字样(单独一行排列且字体加粗突出显示),遂立案调查。经查,涉案尿素加注站为芜湖嘉蓝商贸有限公司所有,其外观由当事人自主设计。当事人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石化”)无直接商业关系、授权关系等特定联系,且经营的车用尿素非“中国石化”产品。当事人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中国石化”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中国石化”商品或者与“中国石化”存在特定联系。截至案发时,当事人以2.2元/kg的价格售出3546.16kg,违法经营额7801.5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2025年9月11日,祁门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侵害了“中国石化”公司的品牌商誉和市场利益,导致消费者误认商品来源而损害其知情权与质量保障权益。本案的查处有力净化了市场环境,彰显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欺骗误导公众行为“零容忍”的坚定态度,为各类企业公平竞争、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来源: hth苹果手机 | 阅读量: 1619次 | 发布时间:2026-05-14 14: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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